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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 (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行政许可便利化 第四章其他政务服务便利化 第五章关联服务便利化 第六章保障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建 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开展政务服务便利 化活动,以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开展与政 务服务便利化相关联的活动,适用本条例。-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 务服务便利化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政务服务便利化坚持合法、公开、便民、高效 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权力事 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应当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智 能化手段,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 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稳定、公正、透 明、可预期的服务环境,最大程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的组 织领导,协调、解决政务服务便利化重大问题,将促进政务 服务便利化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并纳入综合考核 内容。 第六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 务便利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便 利化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门户网站、 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政务服务便利 化政策措施进行宣传解读,便于公众广泛知晓。 第八条对在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3-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以 清单形式列示政务服务事项,并及时动态调整。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 第十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 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依法明确政务服务 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 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 政务服务大厅等办公场所公示,并动态更新。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当执行政务服务标准,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实 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大厅应当科学安排公共空间,合理 设置服务窗口,健全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无障碍环境,为申 请人提供便利。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 专区,提供政务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 服务。 行政机关和有条件的其他单位可以配备服务终端机等 自助设备,方便申请人自助办理。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4-情形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政务 服务事项提供不见面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线上方式提出办 理申请。申请人选择线下方式提出办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 当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限定提 出办理申请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方便 申请人网上办理、就近办理;必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实 际情况提供上门办理、代办帮办等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数量等实际情况, 为申请人提供预约办理等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提供统一身 份认证服务,方便申请人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身 份认证。 对通过身份认证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一次 认证、全网通办服务。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政务服 务大厅设立综合窗口,为申请人提供统一收件、集中受理服 务,申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对可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 批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需要由行政机关或 者相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列示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 决定规定的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 制作、形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 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 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实物印章、纸 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为行政机关和申请人提 供统一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服务。 第十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以 及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 依据。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政务服务 事项依法不需要现场勘验、鉴定、技术审查、集体讨论、听 证论证、考试等,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 作出书面决定。-6-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要进行现场 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现场勘验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 勘验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开展指导。现场勘验涉 及多个部门的,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勘验。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 务服务事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 限内办结。行政机关承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期限少于法定期 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 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不 动产登记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应当在五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 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应当在一 百个工作日内办结。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少于上 述期限的除外。 第三章行政许可便利化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 解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 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 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7-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 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 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依法整 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 批效率。 第二十三条经依法批准,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 和要求集中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并依 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权未集中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 的,行政机关应当进驻本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 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进驻办理更方便申请人的除 外。 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 调整由下级行政机关办理的,承接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 应当制定方案,做好承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 办理的,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 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 合办理、集中办理。-8-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事 项办理进度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工程建设 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 程)审批流程,改进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 能。 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优化流程、 便利办理的原则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 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各阶段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协 调,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按照 规定填报一张申请表单,提交一套申报材料。 第二十九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 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 项外,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行政许可条件且不会产 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清单,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 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 办事指南中,列示告知承诺具体内容和要求。 行政机关办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告 知申请人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并提供告知承诺文书。申请-9-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能 够按照规定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责 任的,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 人作出确认和承诺。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机关尚未作出相关决定前,申 请人可以提出解除承诺。 第三十一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在告 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承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对被许可人承 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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