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ZB 0368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杭州市标准化研究院牵头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省建德市严东关酒厂、建德市五加皮酒协会(排名不分先后)。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美仙,黎文华,钱建华,方小民,张敏,吴建伟,龚景华,蓝湛,张鑫,项
华灵。
本标准由杭州市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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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加皮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加皮酒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 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质量承诺。
本标准适用于以五加皮、栀子、玉竹、枸杞子、固态发酵白酒、蜜酒等为主要原料,经浸泡、勾兑、
调味、过滤、灌装而制成的五加皮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1.2 清香型白酒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T 27588 露酒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年版(一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2005)第 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2007)和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卫监发(1996)第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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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 卫生部(2003 版)
3 术语和定义
3.1
五加皮酒 wu chiapee liquor
以五加皮、栀子、玉竹、枸杞子、固态发酵白酒、蜜酒等为主要原料,按浸泡、勾兑、调味、过滤、
灌装工艺生产的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配制酒。
4 基本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水:应符合 GB 5749的规定。
4.1.2 白酒:以纯粮为原料,采用固态发酵而成的白酒(酒精度≥50%vol ),符合 GB/T 10781.2 的
规定。
4.1.3 蜜酒:以优质糯米为原料,经发酵压榨陈酿而成的发酵酒(甜型 3年陈以上),符合 GB/T 13662
的规定。
4.1.4 药材:五加皮、栀子、玉竹、枸杞子等药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年版(一部)中相
应的规定;其中:五加皮:应采用南五加皮;栀子:总黄酮不低于 150mg/100g。
4.2 工艺控制要求
4.2.1 浸泡
常温下,单药材浸泡时间不得低于 3天,组合药材浸泡时间不得低于 20天。
4.2.2 勾兑
应由二级酿造师(或品酒师)根据五加皮酒的独特风味进行勾兑、调味。
4.2.3 过滤
经勾兑、调味后的五加皮酒经絮凝沉淀、活性炭过滤、膜过滤三道过滤工序,浊度≤2.0EBC 。
4.2.4 灌装
采用全自动灌装线灌装。
4.3 检测要求
应具备酒精度、总糖、总酸、总黄酮、浊度、甲醇等理化指标项目的检测能力。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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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酒体呈橙红至橙黄色,遇光照、裸露空气中易褪色
滋味 甜润柔和、醇厚爽口、回味绵长
气味 浓郁协调,具有五加皮酒特有的香气
性状 透明光亮,有挂杯现象
杂质 允许有少量絮凝沉淀,轻摇即散;无肉眼可见外来异物
5.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酒精度a(20℃) ,%vol 31.0~39.0
总糖b(以蔗糖计) ,g/L 60.0~110.0
总酸(以乙酸计) ,g/L 0.20~ 1.50
总黄酮(以芦丁计) , mg/100mL ≥50.0
甲醇c,g/L ≤0.6
氰化物c(以 HCN 计 ),mg/L ≤4.0
铅(以Pb计 ),mg/kg ≤0.2
砷(以As计 ),mg/kg ≤0.3
其它污染物限量 符合GB 2762 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 符合GB 2761 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符合GB 2763 的规定
a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 vol。
b 总糖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0%。
c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
5.3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4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和GB17405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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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 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 理化指标
7.2.1 酒精度
按GB 5009.225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7.2.2 总酸
按GB/T 15038 中的电位滴定法进行。
7.2.3 总糖
按GB/T 15038 中的直接滴定法进行。
按下式计算 计算:
100095 0 500
2 1××× ×=V V. FX ................................ (1)
式中:
X ——试样中总糖的质量(以蔗糖计) ,g /L ;
F ——费林甲、乙液各 5ml相当于葡萄糖质量, g;
V1 ——滴定时消耗试样稀释液的体积,ml ;
V2 ——吸取试样的体积, ml;
0.95——1g 还原糖相当于蔗糖克数;
500——定容体积, ml。
7.2.4 总黄酮
按卫生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 (2003 版)中“保健食品中总黄酮的测定”的方法检验。
7.2.5 甲醇
按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检验。
7.2.6 氰化物
按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检验。
7.2.7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
7.2.8 砷
按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
7.2.9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检验。
7.2.10 真菌毒素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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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检验。
7.2.11 农药残留限量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检验。
7.2.12 净含量
按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8.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酒精度、总酸、总糖、总黄酮、甲醇。
8.2 型式检验
8.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 更换设备或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8.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8.3 组批
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相同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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