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ALN00 5-2019
I ICS 65.080
B10
团 体 标 准
T/DALN00 5-2019
辽宁省奶牛场粪水处理液农田资源化利用评
定标准(试行)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Farmland Resource Utilization
of Cow muck Water Treatment Fluid in Dairy Farm of
Liaoning Province (try out)
2019 -01-31发布 2019 -02-15实施
辽宁省奶业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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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参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辽宁省奶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奶业协会、辽宁奉牧联合奶业有限公司、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检验检
测院、辽宁省畜牧业发展中心、辽宁省畜牧业生态建设中心、辽宁仁洽道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环宇、朱国兴、郑林、刘全、张鹏、林广宇、张娜、李欣南、张秀芹、雷骁
勇、尤佳、杜德来、陈贺亮、金艳华、周成利、王宝东、李博平、周国权 、王应男、贾卿、郑广宇、江
馗语、庄洪庭、王玲玲、孟英环、刘崭、佟艳、高林、白子金。
本标准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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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奶牛场粪水处理液农田资源化利用评定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奶牛场存栏规模 100头以上的饲养场,产生的经过干湿分离后的牛粪水经过微
生物菌剂厌氧、好氧发酵的方式无害化处理后,农田资源化利用的感官指标、粪尿水无害化处理指标及
质量指标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奶牛场牛粪经过干湿分离后的牛粪水经无害化处理, 农田资源化利用的质量评
定,不能用作有机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 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NY 1107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NY 1110 水溶肥料 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
NY 1117 水溶肥料 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
NY 1428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NY 1973 水溶肥料 水不溶物含量和 pH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牛粪水 Cow muck water
奶牛产生的粪便、尿液及少量冲洗污水,经过干湿分离后,固形物在 5%以下的液体。
3.2
无害化处理 innocent treatment
利用厌氧、好氧发酵等技术杀灭粪尿水中的病原菌、虫卵、除去臭气的过程。
3.3
牛粪水处理液 Cow muck Water Treatment Fluid
牛粪水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形成的液体。
4 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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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1 感官要求
外观颜色为灰褐色、褐色或棕色液体,其沉淀物低于 5%。
气味为无刺激、无腐臭等异味。
4.2 无害化指标
粪尿水处理液无害化指标应符合表 1的要求。
表1
项 目 指 标
Ⅰ级 Ⅱ级 Ⅲ级
大量元素含量a,g/L 1-3 3-7 ≥7
微量元素含量b,g/L 0 0 ≥0.01
中量元素含量b,g/L 0 0 ≥0.1
水不溶物含量, g/L ≤100 ≤100 ≤100
pH(1:250 倍稀释) 3.0-9.0
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 N、P2O5、K2O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二种大量元素。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b中量元素含量指钙、镁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中量元素。
4.3 牛粪水中重金属的限量指标应符合 NY1110 水溶肥料 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本文件中所用水应符合 GB/T 6682 中三级水的规定。所列试剂,除注明外,均指分析纯试剂。
5.2 外观
目视、鼻嗅测定。
5.3 大量元素( 氮、五氧化二磷 、氧化钾)的 含量测定
按照NY 1107水溶肥料的规定执行。
5.4 中量元素(钙、镁)的含量测定
按照NY 1117水溶肥料钙、镁、硫、氯含量的 规定执行
5.5 微量元素(铜、铁、锌、锰、硼、钼)的含量测定
按照NY 1428水溶肥料的规定执行。
5.6 酸碱度( pH)测定
按照NY 1973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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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7 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按NY 1973 的规定执行。
5.8 重金属的限量指标测定
按NY 1110的规定执行。
6 抽样方法
6.1 粪水处理液每批进行抽样检验,以一次配料发酵为一批,抽样过程应避免杂菌污染。
6.2 抽样工具
抽样前预先备好无菌塑料瓶或玻璃瓶等工具。 对每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过程应避免杂菌污染。
6.3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发酵处中抽样,采用随机法抽取。每次取样量不低于 600ml,抽样以瓶为单位,随机抽取 5-10瓶。
从每瓶中取样 100ml,混匀,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用于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交收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检 测感官指标、 pH值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
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时不检有效期。
7.1.2 型式检验(例行检验)
型式检验 (例行检验) 包过感官要求和粪尿水处理液无害化指标 。
一般情况下,一个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产品的工艺、材料等有较大更改与变化;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
7.2 判定规则
如检验过程中有不合格项,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
产品不合格。
8 包装、标识、运输、贮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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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1 用塑料桶包装。包装规格 200升/桶,净含量不低于 200升/桶;或50升/桶,净含量不低于 50
升。也可以不需要包装,直接装于运输车内。
8.2 在塑料桶上注明:产品名称、总养分含量、净含量、企业名称、场址。
8.3 应贮存于通风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破裂、防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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