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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地方标准 DB2204/T5-2022 梅花鹿屠宰场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ofsikadeerslaughterhouse 2022-12-12发布 2023-01-12实施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ICS65.040.10 CCSP35 22044 DB2204/T5-2022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源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东丰县梅花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东丰县梅花鹿科技服务中心、东丰县畜牧总站、 东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辽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东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东丰县 杨木林镇综合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海博、王海峰、徐海录、李鸿昌、张晓彤、孙月辉、张秀娟、徐雪飞、王海 艳、宋军、王祺伟、赵禹博、林哲旭、范继洪、于胜川、徐亮、赵千山。 DB2204/T5-2022 1梅花鹿屠宰场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梅花鹿屠宰场的场址选择、建筑布局和配套设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梅花鹿屠宰场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清洁区hygienicarea 胴体加工、修整、副产品精加工、冷却、分割、暂存、发货等处理的区域。 3.2 非清洁区non-hygienicarea 待宰、致昏、放血、剥皮、烫毛、脱毛和肠、胃、头、蹄、尾粗加工的场所。 3.3 验收圈inspectionandreceptionroom 活鹿进场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3.4 待宰圈waitingroom 鹿宰前停食、饮水、冲淋等的场所。 3.5 隔离圈insolatingroom 隔离可疑病鹿,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3.6 急宰间emergencyslaughteringroom 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鹿只,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 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的场所。 3.7 屠宰间slaughteringroom 自鹿被致昏刺杀放血到加工成胴体的场所。 3.8 DB2204/T5-2022 2胴体carcass 放血、脱毛、剥皮或带皮、去头蹄(或爪)、去内脏后的鹿的躯体。 3.9 副产品加工间by-productsroom 内脏、头、蹄、尾等器官加工整理的场所。 3.10 分割间cuttingroom 胴体剔骨、分割及修割的场所。 3.11 冷却间chilingroom 对胴体、分割肉等产品进行冷却的房间。 3.12 冻结间freezingroom 对产品进行冻结加工的房间。 3.13 暂存间by-productsroom 梅花鹿胴体或副产品发货前临时储存的的冷藏间,其储存量不大于一班的屠宰量,储存时间不超过 24h。 3.14 无害化处理间bio-safetydiposalroom 利用物理化学方法,使病、死的鹿和废物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场所。 4场地的选择 4.1应符合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要求。 4.2应选择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地势较高、干燥、交通便利、电源稳定、水源充足的地区,不应 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和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4.3应避免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 源的地区或场所;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4.4应选择距离生活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不少于500m;距离种畜禽场不 少于3000m;距离动物诊疗场所不少于200m,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不少于3000m。 5要求 5.1厂区周围应设有围墙。 5.2应划分生活区和生产区,有明显隔离设施,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下风向。 5.3厂区应分为清洁道路和污染道路,净道、污道分开。 5.4生产区屠宰分割等区域应隔断划分非清洁区和清洁区,人流、物流不得交叉,出入口应分别独立 设置。 5.5应设置查证验物室。 5.6主要道路应硬化。 5.7应根据活鹿入厂、待宰、屠宰、分割、冷藏、产品出厂等顺序合理设置,分割、冷却、贮存等区 域与屠宰区临近,各区域设置专用通道。 DB2204/T5-2022 36分区 6.1待宰区 6.1.1卸鹿台 6.1.1.1应根据生产规模确定。台前应设回车场,其排水坡度不小于2.5°。 6.1.1.2站台高度应高出回车场地面0.9m~1.2m,且与运鹿车辆高度相适应。 6.1.2接收间 面积应为待宰间的1/10,设衡器。 6.1.3待宰圈 6.1.3.1围墙高度不低于2.5m。 6.1.3.2应采用混凝土地面,坡度不应小于2.5°。 6.1.3.3备有宰前淋浴设备、排水和排污系统。 6.1.3.4应设饮水槽。 6.2隔离圈 6.2.1容量不应低待宰储畜量的1%,面积不应小于20m2。 6.2.2应设有专门的粪便处理池、污水池。 6.2.3应设有单独出口,用具和饲槽应专用。 6.3急宰间 应设在隔离间附近,出入口处设置消毒槽。 6.4屠宰间 6.4.1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易于 清洗和消毒。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 6.4.2墙面和墙裙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 6.4.3致昏前赶鹿道坡度不应大于10°,在接近宰杀设备处应收窄到仅供一头鹿通行的宽度。 6.4.4应设置架空轨道和运转机。 6.4.5放血槽应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材料制作,表面光滑平整,便于清洗消毒。 6.4.6应设置专门区域用于同步检验,其中检验室应为封闭、单独的区域,且靠近屠宰生产线采样处。 6.5分割间 6.5.1应采用大跨度钢结构屋盖与金属夹芯板隔墙和吊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4.5m,内部空间应具 备适当的灵活性。 6.5.2应包括分割区、包装区、包装材料区、工器具清洗消毒室及辅助设备用房等。各生产间面积应 相互匹配,且在同一层平面上。 6.5.3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洗和消毒。 6.5.4包装间应设有工作台、计量装置和捆扎机具等设施。 6.5.5应设置装肉容器、冻结用金属盘及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设施。 6.6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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