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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020 A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0521—2014 经 济贸易展览会 数据统计 Tradeexhibition—Statistics 2014-02-19发布 2014-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会展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48)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东浩国际服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贵发、周建军、朱宗杰、晏绍庆、王晨野、马娜、顾君剑、肖瑶。 ⅠGB/T30521—2014 经济贸易展览会 数据统计 1 范围 本标准确立了经济贸易展览会主要数据的收集、整理、计算和发布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经济贸易展览会的数据统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6165—2010 经济贸易展览会 术语 3 统计规则 3.1 观众数据 3.1.1 指标分类 观众数据主要包括观众人数、参观人次、专业观众人数、专业观众参观人次、境外观众人数、境外观 众参观人次、观众比例指标。 3.1.2 观众人数与参观人次 3.1.2.1 对观众的判定应符合GB/T26165—2010中2.3.9的定义,组织者、展览场所、服务商、参展商 的工作人员不应计入观众数据。 3.1.2.2 观众人数和参观人次可通过观众登记系统或人工计数获得,计数周期为从展览会正式开放日 (含专场,不包含预展)到展览会结束日的全过程。 3.1.2.3 统计观众人数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观众,统计为1位观众。 3.1.2.4 统计参观人次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观众,按其进入展览会的次数统计,但同一日内最多 统计为1次。 3.1.3 专业观众数据 3.1.3.1 对专业观众的判定应符合GB/T26165—2010中2.3.10的定义。 3.1.3.2 展览主(承)办单位应在展出前根据展览会主题和参展商商业目标等因素预先设定专业观众的 判定规则,并在专业观众人数统计时严格遵照执行。 3.1.3.3 统计专业观众人数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专业观众,统计为1位专业观众。 3.1.3.4 统计专业观众参观人次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专业观众,按其进入展览会的次数统计,但 同一日内最多统计为1次。 3.1.3.5 设置观众登记系统的展览会,应通过观众登记系统统计专业观众数据。 3.1.3.6 未设置观众登记系统的展览会,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通过抽样调查统计专业观众比例,并出 具书面报告。报告可根据需要给出由专业观众比例换算而成的专业观众人数。 1GB/T30521—2014 3.1.4 境外观众数据 3.1.4.1 对境外观众的判定应符合GB/T26165—2010中2.3.12的定义。 3.1.4.2 境外观众的判定依据为观众登记的通信地址或身份证明。其中任一信息显示为境外的,判定 为境外观众。 3.1.4.3 统计境外观众人数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境外观众,统计为1位境外观众。 3.1.4.4 统计境外观众参观人次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境外观众,按其进入展览会的次数统计,但 同一日内最多统计为1次。 3.1.4.5 设置观众登记系统的展览会,应通过观众登记系统统计境外观众人数。 3.1.4.6 未设置观众登记系统的展览会,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通过抽样调查统计境外观众比例,并出 具书面报告。报告可根据需要给出由境外观众比例换算而成的境外观众人数。 3.1.5 观众比例 在统计观众中的某一群体(例如专业观众、境外观众等)占观众总数的比例时,应当使用观众人数 比,而不应当使用参观人次比。其计算公式为: RV=Vd Vt×100% …………………………(1) 式中: RV———某一群体观众比例; Vd———该群体观众人数; Vt———全体观众人数。 3.1.6 抽样调查要求 以获取境外观众人数或专业观众人数等数据为目的,所进行的观众抽样调查工作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抽样时间贯穿展览会所有正式开放日; b) 抽样地点覆盖展览会所有出入口,一旦设定后在抽样过程中保持不变; c) 样本数量不少于2000人; d) 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明示样本数量、抽样时段和地点、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并包含所有 原始记录。 3.2 参展商数据 3.2.1 指标分类 参展商数据包括参展商数量、境外参展商数量、国家展团数量、参展商比例指标。 3.2.2 参展商数量 3.2.2.1 与展览主(承)办单位签订参展合同并被列入展览会参展商名录的组织或个人,应作为一个独 立单元计入参展商数量。签订参展合同但未出席展览会的参展商,不计入参展商数量。 3.2.2.2 租赁并使用多个独立展台的参展商,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按照其设立展台的分区数目作 为多个参展商计入参展商数量: ———主(承)办单位为展览会设立了多个分区,用以展示不同类别的产品; ———该参展商在一个以上的分区中分别设立了独立的展台; ———该参展商在每个分区中展示的产品与服务均符合该分区类别。 2GB/T3052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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