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40 Z 60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 1201—2015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2015 - 05 - 13 发布 2015 - 07 - 01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 1201—2015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排放控制要求....................................................................... 3 5 监测与检测......................................................................... 5 6 实施与监督.........................................................................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 7 I DB11/ 1201—2015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印刷业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 DB11/501—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解放军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磊、王敏燕、潘涛、栾志强、张伟、邵霞、任玉成、李国昊、高喜超、刘 木兴、任培芳、袁勋、闫磊、李靖、何万清、王海林、高美平 II DB11/ 1201—2015 引 言 为控制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印刷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 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III DB11/ 1201—2015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生产活动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 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印刷生产线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9851 印刷技术术语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22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黏剂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98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9851 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印刷 printing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GB/T 9851.1-2008,2.1] 3.2 印刷生产活动 printing operation 1 DB11/ 1201—2015 采用平版、凸版、凹版等印刷方式,以纸、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前、 印中、印后等生产活动。 3.3 承印物 substrate 接受呈色剂/色料(如油墨)影像的最终载体。 [GB/T 9851.1-2008,3.3] 3.4 印刷油墨 printing ink 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 [GB/T 9851.1-2008,3.4] 3.5 水基印刷油墨 water-based printing ink 由水基连接料组成的印刷油墨。 3.6 溶剂基印刷油墨 solvent-based printing ink 由溶剂基连接料组成的印刷油墨。 3.7 平版印刷 planographic 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平面的印刷方式。 [GB/T 9851.1-2008,5.11] 3.8 胶印 offset printing 先将印版上的油墨传递到橡皮布上,再转印到承印物上的平版印刷方式。 [GB/T 9851.1-2008,5.11.1] 3.9 凹版印刷 recess 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低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GB/T 9851.1-2008,5.13] 3.10 凸版印刷 relief printing 2 DB11/ 1201—2015 印版的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包括柔性版印刷和树脂版印刷。 3.1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HJ/T 38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 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3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限值。 3.15 即用状态 ready for use 原料产品已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 3.16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7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4.1.1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及 4.2 的标准要求。 4.1.2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及 4.2 的标准要求。 4.1.3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3 DB11/ 1201—2015 4.2 原辅材料要求 4.2.1 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挥发性有机 物的质量百分含量计算)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1 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 单位:% 印刷油墨种类 含量限值 胶印油墨 热固 10 单张/冷固 3 凸版印刷油墨 30 凹版印刷油墨 4.2.2 4.2.3 4.2.4 4.2.5 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润版液中醇类添加量应≤5%。 印刷生产活动中不应使用煤油或汽油作为清洗剂。 印刷生产活动中不应使用溶剂型上光油。 印刷生产活动中不应使用溶剂型书刊装订用胶黏剂,胶黏剂有害物质应符合 HJ/T220 的要求。 4.3 排气筒排放限值 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 表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 3 单位:mg/m 污染物项目 Ⅰ时段 Ⅱ时段 苯 0.5 0.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5 10 非甲烷总烃 50 30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3 单位:mg/m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监控位置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厂界 0.1 0.1 0.5 0.2 2.0 1.0 印刷生产场所 0.1 0.1 2.0 1.0 6.0 3.0 4.5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具体高度及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且不应低于15m。 4 DB11/ 1201—2015 4.6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见附录A。 5 监测与检测 5.1 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检测 按照GB/T 3186的规定对即用状态印刷油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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