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B 43 DB5203 遵 义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203/ T 31—2019 地埋标志产品 花秋土鸡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Huaqiu Chicken 2019 — 09 — 18 发布 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0 — 08 实施 发 布 DB 5203/ T 31—2019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 5 饲养环境 ....................................................................... 6 要求 ........................................................................... 7 检验方法 ....................................................................... 8 检验规则 ....................................................................... 9 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地理标志产品 花秋土鸡保护范围 ............................. I II 1 1 1 2 2 2 3 4 5 6 DB 5203/ T 31—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桐梓县农业农村局、花秋镇人民政府、桐梓县绿林花秋 土鸡农民专业合作社、贵州省地理标志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俐、肖明亮、许宁、娄永良、叶兰、汪汝前、张晓亚、张倩、钟远平、缪荣 文、涂娟知。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 5203/ T 31—2019 地理标志产品 花秋土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 花秋土鸡的术语和定义、保护范围、饲养环境、要求、检验方法、检 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花秋土 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5030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产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 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桥梓尜尜枣等27个产品 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花秋土鸡 Huaqiu Chicken 在地理标志产品 花秋土鸡保护范围内饲养的,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鸡及鸡肉制品。 1 DB 5203/ T 31—2019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花秋镇、 容光乡、风水乡现辖行政辖区域,根据黔府函〔2016〕123号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桐梓县部 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容光乡、风水乡调整为容光镇、风水镇,地理标志产品 花秋土鸡的保 护范围为桐梓县花秋镇、容光镇、风水镇现辖行政辖区域,见附录A。 5 饲养环境 产区地处贵州省北部,桐梓县现辖行政区域境内,饲养场地周边分布有天然林地、草山草坡,饲草 资源丰富,远离主干公路、风景名胜区及饮水水源地,防疫条件良好,周围无工农业污染。距离污染工 矿企业、其它畜禽场、城镇主要居民区3000m以上,主要交通干线1000m以上、次要交通线路、河流和主 要居民区500m以上。鸡场环境应符合NY/T 388的规定。 6 要求 6.1 品种 当地土种鸡。 6.2 饲养条件 6.2.1 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6.2.2 饮水:水质应符合 NY 5027 的要求。定期清洗消毒饮水设备。 6.2.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饲料产品,配合成符合土鸡各生产阶段的全 价营养饲料。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 NY 5032 的要求。 6.2.4 兽药使用:应符合 NY/T 5030 的要求,并严格执行休药期。 6.2.5 免疫接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的规定要求,选择适宜的疫苗、 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进行免疫接种。 6.2.6 卫生消毒:鸡舍的周围环境每 2 周~3 周进行 1 次消毒作业,场周围及场内、下水道出口,每 1 月~2 月进行 1 次消毒;大门口设置消毒池,每 1 月~2 月更换消毒液;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更衣, 戴帽,换鞋并进行紫外线消毒;进鸡或转群前鸡舍彻底清扫干净,然后用水冲洗,再用消毒液全面喷洒, 不留死角。定期对蛋箱、蛋盘,喂料器等用具消毒,消毒剂交替使用。消毒剂应符合 NY/T 5030 的规定。 6.3 饲养管理 6.3.1 舍饲:冬季 45 日龄、夏季 30 日龄前进行舍饲饲养,饲养密度 5~8 只/m2,育雏期饲喂全价配 合饲料。 6.3.2 放养:除去舍饲期间均为出栏放养,放养密度 800 只/公顷~1500 只/公顷,期间自由采食天然 饲草、昆虫等,补饲当地产玉米、大豆、稻谷等谷物精料。 6.3.3 脚环管理:在放养期间宜采用脚环编码方式进行管理。 2 DB 5203/ T 31—2019 6.3.4 出栏:180 至 240 日龄。 6.4 屠宰加工 6.4.1 鸡源:产自保护区范围内的符合前述要求的健康鸡只。 6.4.2 屠宰:屠宰前禁食 2 小时,保障自由饮水,减少应激。 6.4.3 加工要求:从活鸡放血至产品包装入冷库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6.4.4 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4 的规定。 6.5 质量要求 6.5.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项 目 活体鸡 白条鸡 6.5.2 感官要求 要 求 体型小,头昂尾翘体貌特征突出。全身羽色以黑羽、红羽为主,公鸡体重 1.8kg~2.5kg, 母鸡 1.5kg~2.0kg。 皮肤白色至浅黄,光滑滋润,肌肉丰满有弹性,背部和尾部脂肪分布均匀,肉质细腻 鲜香,白条公鸡体重 1.4kg~2.0kg,母鸡 1.1kg~1.6kg。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理化指标 目 指 脂肪(%) ≤ 20.0 蛋白质(%) ≥ 16.0 6.6 安全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07及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7.1.1 活体鸡 在正常光线下外貌用目测检查。 7.1.2 标 白条鸡 在正常光线下将白条置于白色底面的平板下,用肉眼观察其特征。 3 DB 5203/ T 31—2019 7.1.3 体重测定 采用分度值不大于5g,测量范围为0g~5kg的衡器称其重量。 7.2 理化指标检验 7.2.1 脂肪 按GB 5009.6规定执行。 7.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执行。 7.3 安全卫生指标检验 按GB 2707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饲养管理条件,同时出栏的为一批。 8.2 抽样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0.05%,每批抽样数不得少于2只。 8.3 检验分类 8.3.1 出场检验 每批鸡出场前,应进行逐只检疫检验,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6.5.1规定的项目。 8.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b)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8.4 判定规则 8.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出场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的,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 8.4.2 准。 对检验结果不合格或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申请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 8.5 复验 8.5.1 复验抽样数为 8.2 规定的 2 倍。 8.5.2 首次复验结果仍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再次复验。再次复验为终验。再次复验的抽样数与首次复 验相同。 4 DB 5203/ T 31—2019 8.5.3 9 复验结果全部达到规定要求,方可判为合格品。 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9.1 标志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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