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9.220.01 K80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254—2018 铅蓄电池制造企业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实施指南 Guidenlines for sceening and eliminalion of occcupational disease hidden risk of lead-acid battery enterprise 2018 - 06 - 01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37/T 3254-2018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职责和要求 .......................................................................... 1 5 职业病隐患分类和分级 ................................................................ 2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 2 7 文件管理 ............................................................................ 4 8 持续改进 ............................................................................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铅蓄电池制造企业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考核办法 ........... 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 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 12 I DB37/T 3254-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超威电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克成、周强、孔光、张文光、侯鲁宁。 II DB37/T 3254-2018 铅蓄电池制造企业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职责和要求、隐患分级与分类、工作 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山东省内铅蓄电池制造企业生产活动过程中职业危害隐患排查和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DB37/T 3012-2017 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细则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DB/T 3012-201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铅蓄电池制造企业 使用铅、硫酸、外壳等原辅材料进行铅蓄电池生产制造的企业。 4 职责和要求 4.1 坚持职业病隐患分级分类管理,保证职业病害风险控制措施持续有效。 4.2 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和组织机构。 4.2.1 领导机构可由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等组成,全面负 责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4.2.2 组织机构可设在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体系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编制、体系运行和维护、风 险告知、档案管理。 4.3 强化企业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车间(班组)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在隐患排查和治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4.3.1 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组长)应保证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所需人力、物资、资金 的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1 DB37/T 3254-2018 4.3.2 企业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副组长)应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统一部署和协调,负责实施方案 的制定、相关制度的审核、重大隐患的报告及治理前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4.3.3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保证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的落实负责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查、 组织作业人员的培训、隐患排查与治理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及发现隐患时的预警、督促 防范和治理。 4.3.4 4.4 车间主任、班组长、岗位操作工等其他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工作负责。 制定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隐患排查计划。 4.4.1 实施方案应明确体建设的目的、工作任务、建设步骤、实施流程。 4.4.2 排查计划应确定参加人员、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安排、排查记录等内容。 4.5 应建立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 4.6 应制定培训计划和保障培训计划展开的措施,对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 危害的劳动者等实施全员培训。 4.7 5 应制定体系运行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应明确考核内容和奖惩措施,参见附录 A。 职业病隐患分类和分级 5.1 职业病隐患分类 按照 DB37/T 3012-2017 中 5.1 的规定,将职业病隐患分类为现场管理类隐患和基础管理类隐患。 5.2 职业病隐患分级 按照 DB37/T 3012-2017 中 5.1 的规定,将职业病隐患分级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职业病隐患排查清单 6.1.1 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目的是检查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控措施落实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清 单内容至少要包括:风险点的信息、排查内容和标准、排查方法、排查周期、组织级别等,参见附录 B。 6.1.2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的目的是检查职业卫生基础管理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管理 制度、操作规程等规定的符合性,清单内容至少要包括:基础管理项目名称、排查内容、和标准、排查 方法、排查周期、组织级别等,参见附录 C。 6.2 隐患排查 6.2.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可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性检查、综合性检查等。 2 DB37/T 3254-2018 6.2.2 排查组织级别 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可分为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或岗位级。 6.2.3 排查周期 结合企业生产规模、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及管控措施内容,排查周期可确定如下: ——岗位或班组成员每班至少一次对现场工程技术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个体防护措施进行日常检 查; ——车间管理人员(车间主任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至少每周一次对现场工程技术措施、应急处置 措施、个体防护措施进行检查; ——部门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至少每季度一次对现场管理措施、教育培训 措施进行专项检查;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基础管理类措施进行专项检查; ——公司至少每年一次全面的综合性检查。 6.2.4 隐患排查结果记录和上报 6.2.4.1 各相关层级的组织部门和单位应对照确定的隐患排查表进行隐患排查并记入台账,并保留隐 患整改记录。 6.2.4.2 发现一般隐患因及时处理,无法及时处理的可上报上级部门协调解决。发现重大隐患时应第 一时间上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6.3 隐患治理 6.3.1 隐患治理要求 应按照 DB37/T 2883-2016 中 7.4.1 的规定执行。 6.3.2 隐患治理流程 隐患治理流程包括: a) 通报隐患信息。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 及治理建议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通报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b) 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对于当场不能立即整改的,由隐患排查组织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按照 管控层级下发至隐患所在位置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员进行整改。对于日常排查出的隐患,班组 及岗位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或者超出整改能力范围的按照程序上报,由上级责任部门下 发隐患整改通知。隐患整改通知内容应包含隐患描述、隐患等级、建议整改措施、治理责任单 位和主要责任人、治理期限等内容; c) 实施隐患治理。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参考治理建 议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和应急措施或预案,估算整改资金并按规定时限落实整改; d) 治理情况反馈。隐患存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治理完成情况反馈至隐患整改通知下发部门验 e) 收,未能及时整改完成的应说明原因与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协同解决; 验收。按照“谁排查谁验收”的原则,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并出具 验收意见。 6.3.3 3 一般职业病隐患治理 DB37/T 3254-2018 应按照 DB37/T 3012-2017 中 6.3.2 的规定执行。 6.3.4 重大隐患治理 应按照 DB37/T 3012-2017 中 6.3.3 的规定执行。 6.4 职业病隐患治理验收 应按照 DB37/T 3012-2017 中 6.4 的规定执行。 7 文件管理 应按照 DB37/T 3012-2017 中 7.3 的规定执行。 8 持续改进 应按照DB37/T 3012-2017 中7.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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