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40 Z 60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 990—2019 代替 DB37/ 990—2013 部分代替 DB37/ 2376—2013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2019 - 06 - 03 发布 2019 - 11 - 01 实施 发 布 DB37/ 990—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及定义 ......................................................................... 2 4 技术内容 ...........................................................................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6 6 达标判定 ........................................................................... 8 7 实施与监督 ......................................................................... 8 I DB37/ 990—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13)、部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部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删除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 —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13)的有关要求;其中,DB37/ 2376—2013 3 重点控制区内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以及废酸再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20 mg/m ,重点 3 控制区内炼铁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150 mg/m 。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志慧、谢刚、史会剑、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201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I DB37/ 990—2019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 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钢铁 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1 DB37/ 990—2019 HJ HJ HJ HJ HJ HJ HJ HJ HJ HJ HJ HJ HJ 675 685 692 693 732 734 759 777 819 836 846 878 1007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固定污染源废气 碱雾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烧结 sintering 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在烧结机台车 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 3.2 球团 pelletizing 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的膨润土均匀混合后,通过造球机造出生球,然后高温焙烧,使球团氧化固结 的过程。 3.3 炼铁 iron smelt 采用高炉或直接熔融还原炉等,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 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的生产过程。 3.4 炼钢 steel smelt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 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3.5 轧钢 steel rolling 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准也包括在钢 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2 DB37/ 990—2019 3.6 铁合金 ferroalloy smelt 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 3.7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钢铁生产企业或 生产设施。 3.8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 设项目。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10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 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1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 的排放浓度限值。 4.1.2 现有企业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企业或生产工段 烧结 生产工艺或生产设施 c 烧结机头 、球团焙烧设备 c 3 污染物项目 限值(mg/m ) 颗粒物 10 二氧化硫 35 氮氧化物(以 NO2 计) 50 氟化物(以 F 计) 3.0 3 0.5 二噁英类(ng-TEQ/m ) 3 DB37/ 990—2019 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续) 企业或生产工段 生产工艺或生产设施 c 烧结 烧结机头 、球团焙烧设备 c 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热风炉 炼铁 高炉出铁场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及其他生产设施 c 石灰窑 、白云石窑焙烧 c 铅及其化合物 限值(mg/m ) a 0.9 颗粒物 10 颗粒物 10 二氧化硫 50 氮氧化物(以 NO2 计) 150 颗粒物 10 颗粒物 10 颗粒物 10 颗粒物 电炉 电渣冶金 炼钢 3 污染物项目 10 3 二噁英类(ng-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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