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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20.30 X 20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173—2018 鲜、冻大菱鲆 Fresh and quick frozen turbot 2018 - 03 - 29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4 - 29 实施 发 布 DB37/T 3173—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渔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美佳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晓华、梁健、赵丽静、董浩、张永勤、孙爱华、王平、张廷翠。 I DB37/T 3173—2018 鲜、冻大菱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冻大菱鲆产品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活大菱鲆Psetta maxima(多宝鱼)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鲜品,或经清洗、 速冻等工艺制成的冻品。本产品为非即食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30891 水产品抽样规范 GB/T 31080 水产品冷链物流服务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大菱鲆 原料大菱鲆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3.1.2 加工用水 加工用水应为饮用水或清洁海水,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清洁海水应符合GB 3097中第二类 水质的规定。 3.2 加工要求 1 DB37/T 3173—2018 生产人员、环境、车间及设施、生产设备及卫生控制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中鲜品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冻品应符合GB 20941的要求。加工车间温度应小于22 ℃,产品原料验收及加工操作过程 应符合良好操作技术规范。 3.3 感官要求 鲜、冻大菱鲆产品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要 求 项目 外观 组织形态 鲜品状态 冻品状态 整鱼 鱼块 形体完整,眼球饱满,角膜 鱼体表面有光泽,无 形体完整,鱼体表面光滑, 鱼体表面光滑,个体间易 清晰,鱼体表面有光泽,无 烂缺、无表观病灶。 个体间易分离,表面无干 分离,表面无干耗,无烂 烂缺、无表观病灶。 耗,无烂缺。 缺。 无成片血点,肌肉丰厚白嫩,有弹性 无成片血点,无肌肉淤血,肌肉丰厚白嫩 色泽 呈大菱鲆固有色泽 气味 具有大菱鲆特有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外来杂质 整鱼 鱼块 3.4 理化指标 鲜品中心温度为0 ℃~4 ℃,冻品中心温度≤-18 ℃,挥发性盐基氮和组胺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3.5 安全指标 鲜品应符合GB 2733的要求,冻品应符合GB 10136的规定。 3.6 净含量 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 JJF 1070 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放在洁净的白色容器内,按本标准表1的规定逐项检验。 4.2 中心温度检验 4.2.1 鲜品立即插入温度计,待温度计指示温度不再下降时,读取数值。 4.2.2 冻品用钻头钻至试样几何中心附近部位,取出钻头立即插入温度计,待温度计指示温度不再下 降时,读取数值。 4.3 安全指标检验 4.3.1 鲜品检验 鲜品直接按GB 2733规定的方法检验。 2 DB37/T 3173—2018 4.3.2 冻品检验 将样品去除包装,放入不渗透的食品薄膜袋内,密封后置于解冻容器内,用室温的流动水对样品进 行解冻,至完全解冻时停止。然后再按GB 10136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 按 JJF 1070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基本相同条件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5.1.2 抽样方法 按GB/T 30891规定执行。 5.2 检验分类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偏差、 中心温度,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b) c) d) e) f) 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加工原料来源或生长环境发生变化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差异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两次的周期性检验。 注: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5.3 判定规则 5.3.1 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 3.3 条规定,合格样本数符合 GB/T 30891 表 A.1 规定,则判为批合 格。 5.3.2 其他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 5.3.3 其他指标检验结果中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若有 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检一次,按复检结果判定该批产品是否合格。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3 DB37/T 3173—2018 6.1 标志 运输包装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6.2 标签 宜包装上市,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6.3 包装 6.3.1 包装材料 所用塑料袋、纸盒、瓦楞纸箱等包装材料应洁净、坚固、无毒、无异味,质量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 标准规定。 6.3.2 包装要求 一定数量的小包装,再装入外包装箱中。箱中产品要排列整齐,应有产品合格证。包装应牢固、防 潮、不易破损。 6.4 运输 6.4.1 按 GB/T 31080 规定执行。 6.4.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有 腐蚀性物质、不得与气味浓郁物品混运。 6.5 贮存 6.5.1 鲜品储存库温度控制在 0 ℃~4 ℃,冻品应贮存在-18 ℃以下的冷藏库中,库温波动应保持在 ±1 ℃内。 6.5.2 不同类型,不同规格,不同批次的产品应分别堆垛,并用垫板垫起,与地面距离不少于 15 cm, 与墙壁距离不少于 30 cm,堆放高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 6.5.3 产品贮存于清洁、卫生、无异味、有防鼠防虫设备的库内,防止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 损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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