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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20 CCS B 45 四 DB5101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 DB5101/T 83—2020 地理标志产品 大邑麻羊 2020-12-04 发布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04 实施 发 布 DB5101/T 83—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8 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 GB/T 17924 —2008《地理标志产品 标准通用要求》制定。 本文件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邑县农业农村局、大邑县卫生健康局、大邑县麻羊产 业协会、成都市西岭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长明、张麟、罗红权、周玫、林武阳、柳苗苗、夏涵。 I DB5101/T 83—2020 地理标志产品 1 大邑麻羊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 大邑麻羊的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 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108号公告批准保护的大邑麻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 GB 5009.1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胆固醇的测定 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 过滤法 GB/T 9961 鲜、冻胴体羊肉 GB 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 GB/T 28640 畜禽肉冷链运输管理技术规范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HJ/T 8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3383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8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 第7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3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 保护范围 1 DB5101/T 83—2020 限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范围,即四川省成都 市大邑县晋原街道、悦来镇、青霞镇、斜源镇、出江镇、花水湾镇、西岭镇、王泗镇、新场镇、鹤鸣乡、 金星乡、雾山乡现辖行政区域范围。见附录A。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大邑麻羊 在大邑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符合本文件要求饲养、加工的成都麻羊。 5 要求 5.1 品种 成都麻羊。活羊应来自非疫区,并持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5.2 饲养环境 保护区内海拔800 m~1500 m之间的丘陵地带,坡度不超过60%,植被丰富,场地开阔。 5.3 饲养管理 5.3.1 饲养方式 舍饲与半放牧相结合。 5.3.2 饲料条件 工业加工饲料原料及成品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形态特征,色泽一致,无发霉、变质、结 块及异嗅、异味,青绿饲料、干粗饲料不应发霉、变质,不含杂质、泥土等。禁止在饲料中使用肉骨粉、 骨粉、血粉、羽毛粉、骨胶、鱼粉等动物源性饲料。 5.3.3 饲养管理 羔羊15日龄诱食,60日龄断奶。根据放牧场饲草和羊只采食情况适量补充饲草和饲料。 5.3.4 出栏要求 羊只12月龄出栏,体重≥25 kg。 5.3.5 环境、安全要求 饲料、饲养环境、饲养管理、疫情疫病的防治与控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5.4 羊场建设 见附录B。 2 DB5101/T 83—2020 5.5 养殖技术 见附录C。 5.6 屠宰加工 屠宰放血干净,剥皮或烫皮去毛,去除头、蹄、内脏(肾脏除外)、大血管、乳房、生殖器、甲状 肾上腺、病变淋巴结。鲜胴体羊肉无病变组织、伤斑、残留小片毛皮、浮毛,无粪污、泥污、胆污,无 凝血块。 5.7 质量特征 5.7.1 感官特征 大邑麻羊体型清秀,四肢粗壮,毛色光亮。 5.7.2 肉品质特征 5.7.2.1 感官特色 色泽:肌肉有光泽,呈微暗红色,红色均匀;脂肪呈乳白色。纹理:纹理细腻,外面有白色的脂肪 膜,瘦肉中混杂脂肪,丝丝分明;切面湿润,不粘手。组织状态:肌纤维致密,有韧性,富有弹性,指 压后凹陷立即恢复。 5.7.2.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理化指标 5.7.3 大邑麻羊 水分含量 ≤78.0 % 蛋白含量 ≥16.0% 氨基酸总量 ≥15.0% 脂肪含量 4%~18% 胆固醇含量 ≤54 mg/100 g 安全要求 5.7.3.1 5.7.3.2 5.7.3.3 5.7.3.4 5.7.4 项目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T 9961 中 4.5 的规定。 净含量及允差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3 DB5101/T 83—2020 6.1 感官特征 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测羊的体型、四肢、毛色。 6.2 肉品质特征 6.2.1 感官特色 将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测样品的色泽、组织状态和纹理,并用手触检 查样品的弹性、粘度。 6.2.2 理化指标 6.2.2.1 水分 按GB 18394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6.2.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执行。 6.2.2.3 氨基酸 按GB 5009.124规定的方法执行。 6.2.2.4 脂肪 按GB 5009.6规定的方法执行。 6.2.2.5 胆固醇 按GB 5009.128规定的方法执行。 6.2.3 安全要求 6.2.3.1 6.2.3.2 6.2.3.3 6.2.3.4 6.2.4 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农药残留限量按 GB 2763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兽药残留限量按 GB 31650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微生物指标按 GB/T 9961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净含量及允差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饲养管理、同一生产单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按GB/T 9961中6.3规定的方法执行。 4 DB5101/T 83—2020 7.3 检验项目 7.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特征、水分、净含量及允差。每批产品应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证后方 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需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投产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c)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文件判为合格。 7.5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合格, 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验。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标签、包装 8.1.1 产品专用标志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8 号执行。 8.1.2 产品的定量包装、标签按 NY/T 3383 的规定执行。 8.2 运输、贮存 按GB/T 28640的规定执行。 5 DB5101/T 83—2020 AA 附 录 A (规范性) 大邑麻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大邑麻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如图A.1。 图 A.1 大邑麻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6 DB5101/T 83—2020 BB 附 录 B (资料性) 羊场建设 B.1 厂址选择 B.1.1 羊场应在大邑麻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选址应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第 7 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 第 643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B.1.2 羊场环境符合 NY/T 388 的规定。 B.2 羊舍分区 B.2.1 羊场应分为生产区、管理区和粪污处理区。 B.2.2 生活区布局在上风区。粪污处理区在羊场下风区,距离羊舍 100 m 以上。各区之间有严格的隔 离措施,并设有相应的兽医室、隔离舍等辅助设施。 B.2.3 羊舍建筑面积以占羊场总面积的 20%为宜,羊舍布局遵循平行排列原则,前后对齐。 B.3 羊舍要求 B.3.1 B.3.2 B.3.3 B.3.4 B.4 羊舍建筑应满足防寒、防暑、通风和采光的要求,羊舍屋面宜加隔热层。 羊舍内应配备漏缝地板、羊舍栏、饮水槽、食槽等内部设施。 羊舍地面和墙壁建设宜选用便于清洗消毒材料。 羊舍应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且具备良好的清粪排污系统。 配套设施要求 B.4.1 饲料加工与贮存设施 应根据养殖规模配套适宜面积的青贮设施、草料及饲料库,且做好防火、防潮、通风措施。根据养 殖规模配备适宜规格的饲料加工设备。 B.4.2 道路与绿化 场内道路宽度应满足生产需要。场区四周应建设围墙、围栏、绿化隔离带等设施。羊舍间应设置绿 化隔离带。 B.4.3 粪污处理及无害化处理 粪污处理设施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应符合HJ/T 81的规定。 B.4.4 水电供给与消防措施 B.4.4.1 B.4.4.2 消防设施应符合 GB 50039 的规定。 供电设施应符合 GB 50052 的规定。 7 DB5101/T 83—2020 B.4.4.3 B.4.5 日供水量应满足养殖场生产需求。 防疫设施 严格按照兽医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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