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20.30 X 20 S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SC/T 3119-2010 活鳗 Live eel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0-12-23 发布 2011-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SC/T 3119—2010 前言 本标准遵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56)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福建省水产研究所、中国渔协鳗业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成业、刘智禹、关景象、王奇欣、曹爱英、刘兆均、刘海新、叶玫、贺学荣。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SC/T 3119—2010 活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活鳗的产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及运输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日本鳗(Anguilla japonica)、欧洲鳗(AnguillaAnguilla)及美洲鳗(Anguil- larostrut)等活鳗商品的产、销质量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7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20361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SC/T 3018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28 水产品中嗯喹酸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SN/T 0216 出口禽肉中尼卡巴嗪残留量检验方法 SN/T 0690 出口禽肉中乙胺嘧啶残留量检验方法 NY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5070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农业部783号公告一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 法 农业部958号公告一12-2007水产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3要求 3.1感官要求 活鳗的感官要求见表1。 表1活缦缩的感官要求 项目 指波标 体态匀称,无畸形;鱼体健康,游动活泼,无损伤;不得有烂鳍、烂鳃、体表红肿发溃、斑纹赤点等病鳗 外 形态 症状 观 色泽 背部呈深青灰色或银灰色,腹部近白色,腹背黑白分明,具有活鳗固有的光泽;体表有黏液 滋气味 气味正常,无臭土味、青苔味、油味等异味存在 SC/T 3119—2010 3.2安全指标 3.2.1重金属指标 活鳗产品中的重金属指标见表2。 表2活鳗产品中的重金属指标 甲基汞,mg/ kg 90> 铅,mg/ kg ≤0.5 镉,mg/ kg <0. 1 3.2.2药物残留限量 活鳗俪产品中的渔药残留限量见表3。 表3活鳗中的渔药残留限量 指 标 土霉素,mg/kg <0. 2 磺胺甲基嘧啶,mg/kg <0. 02 磺胺二甲嘧啶,mg/kg 0.01 磺胺-6-甲氧嘧啶,mg/kg 60:0> 磺胺二甲氧嘧啶,mg/kg ≤0. 04 磺胺喹嗯啉,mg/kg S00> 乙胺嘧啶,mg/kg S00> <0.3 喹酸,mg/kg 尼卡巴嗪,mg/kg ≤0. 02 氯霉素 不得检出 孔雀石绿 不得检出 结晶紫 不得检出 硝基喃类代谢物 不得检出 3. 2. 3 微生物指标 活鳗的微生物指标见表4。 表4活鳗的微生物指标 名称 指 标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 不得检出 特菌、副溶血性弧菌) 4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将试样放于清洁的白色容器中,在光线充足、无其他干扰的环境下,由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的检验人员在互不影响的条件下,按3.1感官指标进行逐项检验。 4.2甲基汞的测定 息服务平台 按GB/T5009.17的规定执行。 4.3铅的测定 按GB/T5009.12的规定执行。 4.4镉的测定 按GB/T5009.15的规定执行。 2 SC/T 3119—2010 4.5土霉素的测定 按SC/T3015的规定执行。 4.6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6-甲氧嘧啶、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嗯啉的测定 按农业部958号公告—12—2007规定的方法执行。 4.7乙胺嘧啶的测定 按SN/T0690的规定执行。 4.8曬喹酸的测定 按SC/T3028的规定执行。 4.9尼卡巴嗪的测定 按SN/T0216的规定执行。 4.10氯霉素的测定 按SC/T3018的规定执行。 4.11孔雀石绿、结晶紫的测定 按GB/T20361的规定执行。 4.12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的测定 按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规定的方法执行。 4.13沙门氏菌的检验 按GB4789.4的规定执行。 4.14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 按GB4789.10的规定执行。 4.15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特菌的检验 按GB4789.30的规定执行。 4.16副溶血性弧菌的检验 按GB4789.7的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检验批 按同一时间、同一来源(同一鱼池)的鳗归类为同一检验批。 5.2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按SC/T3016的规定执行。 5.3试样制备 用于安全指标检验的鳗样品,清洗后,去头、骨、内脏,取肌肉等可食部分绞碎混合均匀后备用。 试样量为400g,分为两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作为留样。 5.4检验分类 5.4.1出场检验 每批次产品必须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 如有使用国家允许使用的渔药,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否则出场时应增加对该项药残的检验。 5.4.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鳗养殖场养成的鳗; b)养殖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3 SC/T 31192010 c)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一个养殖阶段至少一次周期性检验。 5.5检验结果的评定 5.5.1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3.1条规定;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复检,如仍有不 合格项则判为产品不合格。 5.5.2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验。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每批产品应标明产品名称、数量、产地、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出场日期。 6.2包装 活鳗采用尼龙袋充氧包装,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活体运输用水的水质应符 合NY5051的规定;包装过程要对活鳗进行降温,并放人冰块,温度保持在4℃~6℃。 6.3运输 活鳗在运输中应保证氧气充足,确保鳗存活。 6.4购存 活鳗贮存时,暂养水质应符合NY5051的规定;活体暂养所用场地、设备应具备安全、无污染等 条件。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4 SC/T 31192010 c)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一个养殖阶段至少一次周期性检验。 5.5检验结果的评定 5.5.1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3.1条规定;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复检,如仍有不 合格项则判为产品不合格。 5.5.2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验。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每批产品应标明产品名称、数量、产地、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出场日期。 6.2包装 活鳗采用尼龙袋充氧包装,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活体运输用水的水质应符 合NY5051的规定;包装过程要对活鳗进行降温,并放人冰块,温度保持在4℃~6℃。 6.3运输 活鳗在运输中应保证氧气充足,确保鳗存活。 6.4购存 活鳗贮存时,暂养水质应符合NY5051的规定;活体暂养所用场地、设备应具备安全、无污染等 条件。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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