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20 Z 15 湖 DB43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T 1888—2020 环境空气臭氧监测逐级校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alibration of ambient air ozone monitoring 2020-12-29发布 湖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3-29实施 发 布 DB43/T 1888—2020 目 次 前言 ························································································································ Ⅲ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臭氧监测逐级校准原理与基本要求 ·············································································· 2 5 臭氧监测逐级校准设施的组成与要求 ··········································································· 3 6 臭氧监测逐级校准方法 ····························································································· 5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 11 附录 A(资料性) 臭氧传递标准的性能指标 ·································································· 12 附录 B(资料性) 臭氧监测二级校准报告模版 ······························································· 14 附录 C(资料性) 臭氧监测三级校准报告模版 ······························································· 17 I DB43/T 1888—2020 II DB43/T 1888—2020 IV DB43/T 1888—2020 环境空气臭氧监测逐级校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空气中臭氧监测二级校准、臭氧监测三级校准设施的组成与要求、校准方法及其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文件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监测二级校准、臭氧监测三级校准及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HJ 590 环境空气 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HJ 1099 3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HJ 109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校准 calibration 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 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 定度。 [来源:HJ 1099—2020,3.1] 3.2 量值溯源 traceability 测量结果通过具有适当准确度的中间比较环节,逐级向上追溯至国家计量基准或国家计量标准 的过程。 [来源:HJ 1099—2020,3.8] 3.3 臭氧传递标准 ozone transfer standard 依照相关操作规程,能够准确再现或准确分析臭氧浓度、可溯源至更高级别或更高权威标准的可运 输仪器设备。臭氧传递标准用于传递臭氧一级标准的权威性或用于校准监测站点的臭氧校准仪器或臭氧 分析仪器。 注:臭氧传递标准根据工作原理分为发生型传递标准、分析型传递标准。根据在臭氧量值逐级传递中的位置分为臭氧二级传递标 准、臭氧三级传递标准和臭氧四级传递标准。 1 DB43/T 1888—2020 [来源:HJ 1099—2020,3.4] 3.4 臭氧量值逐级传递 ozone traceability scheme 臭氧一级标准的臭氧量值经过臭氧传递标准的逐级传递,最终传递至现场臭氧分析设备。 注:根据在臭氧量值逐级传递中的位置分为臭氧监测一级校准、臭氧监测二级校准和臭氧监测三级校准。 3.5 分析型传递标准 assay-type transfer standard 该类传递标准含有臭氧分析仪,能够实时测定臭氧发生器发生的臭氧标准浓度。分析型传递标准可 用于校准分析型传递标准、发生型传递标准和现场臭氧分析仪。部分分析型传递标准自带臭氧发生器, 在发生臭氧的同时可实时测定发生的臭氧浓度,并对臭氧发生器进行实时反馈调节。 3.6 发生型传递标准 generation-type transfer standard 该类传递标准仅含有臭氧发生器、不含有臭氧分析仪,通过调节发生器的功率等方式调整发生的臭 氧浓度,不能对发生的臭氧浓度进行实时测定。发生型传递标准仅适用于对现场臭氧分析仪开展质量控 制工作,不适用于校准分析型传递标准。 3.7 工作标准 working standard 日常用于校准下级传递标准或现场臭氧分析仪的臭氧传递标准。 3.8 质控标准 quality control standard 用于定期与工作标准进行质控比对的臭氧传递标准,其与被比对的工作标准应为同一级别的臭氧传 递标准(一级标准的质控标准可为二级传递标准)。当同一级别的工作标准无法使用或使用受限时,可 使用质控标准校准下级传递标准或现场臭氧分析仪。 3.9 零气 zero air 不含臭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及任何能使臭氧光度计产生紫外吸收的其他物质的空 气。 [来源:HJ 1099—2020,3.7] 4 4.1 臭氧监测逐级校准原理与基本要求 臭氧监测逐级校准体系 臭氧监测逐级校准体系由臭氧一级标准和各级臭氧传递标准构成,见图 1。臭氧一级标准为臭氧标 准参考光度计(SRP) 。臭氧传递标准根据其在臭氧量值逐级传递中的位置分为臭氧二级传递标准、臭氧 三级传递标准和臭氧四级传递标准。 2 DB43/T 1888—2020 图1 4.2 臭氧监测逐级校准体系示意图 臭氧监测一级校准 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按照 HJ 1099 的要求和校准方法执行。臭氧一级标准对臭氧二级传递标准进行校 准,建立臭氧一级标准量值和臭氧二级传递标准示值之间的定量关系。校准曲线的斜率应在 1.00±0.03 范围内,截距应在(0±3)nmol/mol 范围内。 臭氧二级传递标准应至少配两台。经臭氧一级标准校准后,其中一台作为工作标准用于下级臭氧校 准工作,另一台作为质控标准用于定期与工作标准进行质控比对。 4.3 臭氧监测二级校准 臭氧二级传递标准宜放置在臭氧质控实验室中,臭氧二级传递标准的示值与臭氧三级传递标准 的示值进行比对,通过臭氧一级标准量值和臭氧二级传递标准示值之间的定量关系,建立臭氧一级 标准量值和臭氧三级传递标准示值之间的定量关系,校准曲线的斜率应在 1.00±0.03 范围内,截距 应在(0±3)nmol/mol 范围内。 4.4 臭氧监测三级校准 臭氧三级传递标准经过校准后运输至各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臭氧三级传递标准直接测定臭氧四级传 递标准发出的固定浓度的臭氧样品空气,将臭氧发生浓度值(即回溯的一级标准量值)标定为臭氧四级 传递标准在该固定浓度点的臭氧实际输出浓度。臭氧发生浓度偏差应控制在(0±2)nmol/mol 范围内 或相对偏差应控制在(0±2)%范围内。 4.5 臭氧监测质量控制工作 臭氧四级传递标准放置于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站房内,按照 HJ 818 中的规定对现场臭氧分析仪开展 质量控制工作。 5 5.1 臭氧监测逐级校准设施的组成与要求 臭氧监测一级校准设施的组成与要求 臭氧监测一级校准设施的组成与要求应按照 HJ 1099 中的规定配置。 3 DB43/T 1888—2020 5.2 臭氧监测二级校准设施的组成与要求 5.2.1 臭氧监测二级校准设施的组成 臭氧监测二级校准设施由零气发生装置、辅助设备、臭氧二级传递标准、臭氧三级传递标准、臭氧 发生装置、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组成。 5.2.2 臭氧监测二级校准设施的环境条件 臭氧监测二级校准宜在臭氧质控实验室进行,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温度在 20 ℃~30 ℃之间,温度波动不超过±1 ℃/h,相对湿度 80%以下; b) 供电系统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良好的接地线路(电阻≤4 Ω),提供稳定 电源(220±22)V; c) 配置良好的通风设备和废气排出口,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5.2.3 5.2.3.1 臭氧监测二级校准设施的仪器设备要求 零气发生装置 零气发生装置主要由空气压缩机和零气发生器组成。零气发生器应配置颗粒物涤除装置、臭氧等干 扰物涤除装置和气体干燥装置。零气发生系统输出的零气总流量应大于臭氧发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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