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160.10
CCSX62
团体标准
T/GZSX093—2023
代替:T/GZSX093—2022
舒适型窖酒
2023-08-23发布 2023-09-10实施
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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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T/GZSX093-2023
前言
本文件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与T/GZSX093-202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部分起草单位名称;
——修改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理化指标中酒精度的限量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中固形物的限量要求。
本文件由贵州省金元帅酒厂提出。
本文件由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浩润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三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天台酒厂、贵州明
遗军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平坝黔中酒厂、安顺市兴安酒厂、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于文、陈先润、吕珊、杨世尧、鮑吉帝、王明元、吴本强、肖波、刘成林。
按照本文件实施生产活动或将本标准号标示于标签的各方,除本文件的起草单位外需获得本文件发
布机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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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适型窖酒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舒适型窖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标签、包装、
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3.1定义的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351小麦
GB1353玉米
GB/T1354大米
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231高粱
GB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
GB/T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10458荞麦
GB/T15109白酒工业术语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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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术语和定义
GB/T1510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舒适型窖酒
以高粱、苦荞、小麦、大米、玉米等为主要原料,采用传统添加中药材制作的小曲为糖化剂,以及
添加或不添加中药材的中、高温大曲为发酵剂,先小曲糖化、后大曲发酵的传统固态发酵工艺,经蒸馏、
贮存、勾调而成,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酒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具有舒适
型风格的白酒。
3.2
小曲
以大米为原料,按传统添加中药材,经过自然微生物发酵制作而成,供酿酒糖化用的制剂。
3.3
大曲
以小麦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中药材,经过自然微生物发酵制作而成,供酿酒用的制剂。
4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高粱
应符合GB/T8231的规定。
4.1.2苦荞
应符合GB/T10458的规定。
4.1.3小麦
应符合GB1351的规定。
4.1.4大米
应符合GB/T1354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4.1.5玉米
应符合GB1353的规定。
4.2酿造用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3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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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a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GB/T10345香气 香气优雅纯正、谐调
口感 入口甜,落口醇,下口顺,饮后舒适
风格 具有本品独特的风格
a酒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物或失光,酒温度在10℃以上时逐渐恢复正常。
4.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a(20℃)/(%vol) 41~58 GB5009.225
固形物/(g/L) ≤0.8 GB/T10345
总酸(以乙酸计)/(g/L) ≥0.80 GB/T10345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1.30 GB/T10345
铅(以Pb计)/(mg/L)≤0.4GB5009.12
甲醇b/(g/L) ≤0.5 GB5009.266
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差为±1.0%vol,
b甲醇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4.5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6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1070的规定进行。
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8951的规定。
5检验规则
5.1组批
经勾兑、灌装、包装,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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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抽样
按GB/T10346第3.2条的规定执行。
5.3检验
5.3.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
甲醇、净含量、标签。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
5.3.2型式检验
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4.3~4.7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b)原辅料、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行政执法机构提出要求时。
5.4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又两项指标不符合相应产品标准时,可对该批
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6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6.1标签、标志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2757和GB7718的规定,并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以及按相
关规定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标志。同时外包装运输图示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包装、运输和贮存
按GB/T1034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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